浙江在线1月17日消息
作为2005年中国第一部重大法律法规的调整,《信访条例》于1月17日正式颁布,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基层民众利益攸关的条例,将保护信访人权利确立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国务院在1995年颁布信访条例,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
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负责人17日说,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赫然写入条例的总则部分。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条例指出,有关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说,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条例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利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强化工作责任等方面为保护信访人权利做了全面规定的同时,也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产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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