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保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严肃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统计局于近日开始联合对普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据了解,凡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填报普查资料的;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的;三、任何单位以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普查资料为依据对其实施处罚的;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
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71)5108651、5108650、510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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