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我国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财政违法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外商从事特许经营不再受限,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须备查处理,五类商品质量重点监测……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律法规,将给百姓的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财政违法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自1987年颁布至今,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国务院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新规定了调整范围,将原有的国有单位扩至包括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内的财政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条例删除了3种已过时的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17类,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外商从事特许经营不再受限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特许经营活动,履行入世承诺,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取消外商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办法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特许人应披露的基本信息材料的种类和内容,规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须备查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对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规定实行备查处理。
条例对七类列入备查范围的付汇数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实行备查处理的数据,不再作为有关核销率和逾期未核销率的计算依据,也不再列入外汇局的考评内容,并由日常监管数据库转入特殊监管数据库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进口付汇核销的工作效率。
五类商品质量重点监测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五类商品规定进行重点检测。
办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等商品进行重点检测,并将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银监会行政处罚须遵守“正当程序”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对其中的五类重大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对以上处罚不服的均可向银监会和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商业银行须建立内控体系
针对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重大金融案件频繁发生,内部控制仍存在严重缺陷的突出问题,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系统、动态、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
办法提出并强调内部控制体系的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社会、市场提供一套全面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使内部控制体系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更加清晰和有序。引入过程评价,不仅反映各行内部控制的差异性,更强调商业银行自身内控管理水平和能力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施放气球须有资质认定
以往一些大型活动经常施放气球以示庆贺,从2月1日起,这种行为将会有所限制。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气象局出台《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办法明确对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最少要提前3天向许可机构申请,并明确规定了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施放气球必须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等七项安全要求。
商场促销严禁虚假优惠
针对当前各大商场混乱的促销活动,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全国首个商场促销行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明确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规范同时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七种促销形式分别做了进一步规范。此外规定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广东:禁止政府部门自订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月1日起,广东政府部门将不能自订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出台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影响公民合法权益,增加公民义务。
规定明确,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只能就国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等进行规定,并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