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2月4日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3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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