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在哪些领域使中国司法更加科学、高效,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求?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与法官平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决定》所予以明确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很好的效果。”
改革审判委员会:以“法庭”取代“会场”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据了解,正在讨论修改的改革设计有以下变化: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使之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组织形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完成其“司法化”的转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也将不再像过去,仅仅是开个会议,“讨论案件”,要求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使工作程序诉讼化,杜绝听汇报、开小会;针对过去审判委员会议决结果神秘化的缺陷,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判,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使之透明、阳光,体现裁判过程。
改革再审制度: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推诿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再审程序进一步完善: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诉讼资源有限、诉讼成本昂贵、诉权不能无限”,基于这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提起再审的时间限制、再审的次数、再审案件管辖等予以明确,规范再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继续探索简化审判程序、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理顺专门法院管理体制……这些都将是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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