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宁晚报》报道,“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个人隐私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转送或者公告。”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公告个人隐私申请材料
据了解,广西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许可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条件、数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行政许可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个人隐私申请材料,许可机关不得转送或者公告。
此外,公众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应给予方便,不得拒绝。公众在查阅时,还可以按照许可机关的规定复印或摘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听证
在行政许可听证会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加听证,公众有权查阅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
《规定》的“实施程序”中提到,需要许可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过期不告知的,许可机关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任何人有权举报违法的行政许可活动
据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许可机关依法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的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调查。
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定》明确,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的、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没有依据而向被许可人收费或者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案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将依法受到记过、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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