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促进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在天津市、重庆市办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其中,重庆市仅限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永川市、合川市。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在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后,居民可按需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申请人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在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区,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自2003年7月28日以来,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以及福建省的福州(仅限市区)、厦门、泉州,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台州等城市已陆续开办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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