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
昨天,建设部颁布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表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造成资源破坏的湿地公园将被除名,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强调,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将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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