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现象”的土壤
“群众有问题得不到解决,通过上访等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民主权利。群众的问题得到了重视和解决,他自然就不会去‘缠访’了。当然,正常上访与无理取闹是不同的,应该区别开来。有问题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印发《告人民书》这样的举动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市十佳律师王洪说,“高良现象”引起的争议,先不说哪方正确,有必要分析一下它为什么存在。
王洪认为,“高良现象”在不发达地区比较普遍。一方面,我们国家诉讼法律制度是允许像高良这样的普通人代理诉讼、打官司。因此他帮别人打官司行为是合法的,所以他会存在;另一方面,在中国农村,在不发达地区,农民想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但许多人又请不起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事实上也只在城市中发挥着作用,高良这样稍通一点法律又熟悉农村事务习惯的人自然会存在。
“对这样的人,一味压制显然也是不行的。他们是不是‘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要看那个地区有没有完备的法律服务市场,有没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助的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假如有一天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要求从事诉讼代理行为必须由律师来完成,那么,高良现象自然也就不会存在了。”
陕西省信访局副局长何永洪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各级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信访人反映问题、表达意愿一般应是当事人,这样反映的事情更直接、更客观、更真实,虽然有的言语过激,但却是他本人的真心话。有的个案当事人言语表达有障碍或行动不便,委托亲属代访也是很正常的。一般不赞成非当事人代访。
有专家认为,从基层一些地方的信访工作实践看,对于有的上访多年、反复处理过但仍在上访的信访案件,采取在当地召开听证会的办法,邀请各方面人士,包括法律界人士、信访者的亲朋好友和在当地威望比较高的群众代表等参加,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妥善解决了一些问题,使上访者息诉罢访。像高良这样的情况,只要当地组织听证会,他也可以参加,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高良引发的争议还在继续,而实际上,这种争议的背后是上访行为的存在和现有法制体系及权力运作体系之间矛盾如何调和的问题。随着社会日益健康和谐起来,“高良现象”也许就不存在了,争议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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