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沙2月28日消息 湖南劳动者从3月1日起又多了一道“护身符”:《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从3月1日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有上述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却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还提醒用人单位从3月1日起,凡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加班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四类支付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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