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原国家安全局局长、党组书记闪某,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日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现年51岁的闪某,1992年12月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7月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任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2年9月任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任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党组书记至案发。2004年7月28日因涉嫌受贿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闪某自1993年至2003年在分别担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44次收受19人贿赂款物计人民币280200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中现金255000元,物品价值25200元。从其家查出人民币及美元总额减去受贿数和家庭收入的余额,尚有人民币787588.32元和5600美元不能说明来源。
此案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成立。闪某在被阜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交出29张存单及现金计人民币1462200元,美元存款及现金计9408.36元。经过计算,闪某家庭合法收入为人民币791072.66元,美元3808.36元,其家庭总支出为371460.98元。交出的人民币总额1462200元,减去受贿款25500元,再减去合法收入余款419611.68元,尚有人民币787588.3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因闪某在被阜阳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大量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同时通过组织劝说其亲属退出赃款、赃物,有自首情节。故作出一审判决:闪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255000元和价值25200元物品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787588.32元和美元56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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