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了他人设计的“交通指示牌”,近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被告上了法庭。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姚某和王某在诉状中称,2003年5月北京某商业卡通策划公司想为交管局制作卡通指示路牌,请两人的朋友王先生找人创作,并告知了指路牌的卡通尺寸和文字要求。王先生随后联系姚某和王某,请他们进行创作,并承诺如果被采用一定支付报酬。两人创作完成交通指示牌一套,包括:不要超速、请勿疲劳驾驶、追尾危险,保持车距、禁止酒后开车、禁止超载、请系好安全带、请按车道行驶。指示牌交给策划公司后,该公司一直未答复是否采用这套指示牌,也未支付报酬。
2004年12月,两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联想桥上发现自己创作的指示牌已由交管局作为“联想桥”桥名牌背面的交通指示牌,随后又在海淀区的其他立交桥处发现了创作的指示牌。两原告认为,交管局未经他们许可擅自修改、复制和使用他们的作品,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交管局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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