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3月20日专电 为维护职工权益,自今年4月份起,天津市规定,用人单位在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按规定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按规定补缴利息。
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介绍,社会保险费利息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缴费单位及其职工补缴欠费时,如不补缴利息,直接影响社保基金收入和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据悉,根据规定,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此外,在职介机构、社保中心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也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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