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肯德基”的5种食品被亮“红灯”。许多吃过“新奥尔良烤翅”、“新奥尔良烤鸡腿堡”、“香辣鸡堡”、“辣鸡翅”和“劲爆鸡米花”的消费者,感到气愤和恐慌。沈阳11岁的孟雨欣和上海的一位孕妇,已向“肯德基”讨说法。
“苏丹红”具有致癌性,“肯德基”销售的5种食品“涉红”,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消费者当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理论上可行,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实现。从目前看,消费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等多重现实困境。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消费者举证难,难在如何证明自己在“肯德基”消费过并且食用了“涉红”食品。比如,消费发票是最有力的证据,然而,“肯德基”一般情况下不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大多数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即使索要,“肯德基”提供的小票上,也没有列明消费食品的名称。类似“肯德基”这种不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以及不列清单的现象,麦当劳等其他一些外国快餐企业同样存在。这样一来,受害消费者难以提供自己食用过“涉红”食品的证据。
损害鉴定也很难。如果要状告“肯德基”,应该要有经过医学鉴定的受到“苏丹红”损害的事实,但“苏丹红”属慢性致癌物质,对人体损害有一定潜伏期,这给鉴定带来了难度。同时,目前的医疗鉴定费比较昂贵,不是万不得已,谁会去鉴定?
举证如此艰难,难道要不了了之?笔者在此献上一策:消费者可以“组团”状告肯德基违约。一个人和“肯德基”打官司难,但消费过“涉红”食品的消费者毕竟是一个庞大群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否可以采取某些形式,把受害消费者组织起来?“肯德基”经常为消费者提供一些小礼物,这些小礼物就是消费证明,即使没有发票,但只要有在“肯德基”消费的人证和物证,确认自己曾与“肯德基”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就可以进行诉讼。
人多力量大,组团起诉的效果应该好于个体起诉。况且,“肯德基”不主动提供发票,有过错;在苏丹红事件出现半个多月后仍不通报,“肯德基”也有隐瞒事实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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