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反洗钱斗争的法律结构缺陷令人堪忧
●立法起草工作已进入研究草案框架结构的阶段
●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
2005年2月16至17日,400多名来自海外、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商界专业人士及从业人员,出席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聚国际力量打击清洗黑钱”国际会议。中国内地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表示,“中国《反洗钱法》已进入立法程序,该法是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即在本届人大任期内需要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
据悉,《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由17个职能部门组成,人员分别来自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目前,立法起草工作已进入研究草案框架结构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透露,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他说,近几年,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
宣战刻不容缓
世界各国对洗钱有着不同的定义,但对于此名词的共识是——“让非法财产合法化”,“把黑钱洗成白钱”。
据有关人士推断,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万亿至2.8万亿美元之间;而亚洲开发银行曾对我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到我国GDP的2%左右。
已被警方查处的南海“华光骗贷案”中,少数政府官员伙同企业主通过某民营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将骗取到的大部分银行贷款连同违规调用的大笔财政资金一起,通过“清洗”转出境外或用于私人投资,仅无法追回的贷款与公款就高达40亿元人民币。
洗钱对中国经济造成了深层次危害。许多腐败分子通过洗钱把国有资产合法地放进自己的腰包,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外,外来黑钱流入中国境内,往往过多集中在娱乐场所、酒店等投资上,犯罪分子将钱“漂白”后,通常会放弃这些产业,从而引起行业经济震荡,造成宏观经济失控或结构失调。向“洗钱”犯罪宣战,已刻不容缓。
法律结构缺陷堪忧
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湖北武汉天安支行成功堵截了一起两笔洗钱案件。100万元和35万元的两笔来款都是从北京电子汇兑的个人现金款,工作人员对一次提取135万元现金的提款人所出示的身份证进行认真审核后发现是伪造,便立即将可疑款项冻结,并按规定报告。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嫌疑人边广文利用虚假劳务合同诈骗5个省市150余人,非法获利236万元,造成1人跳楼死亡,10人跳楼未遂,已被多地通缉,没想到在武汉洗钱落网。
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制度、法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但《反洗钱法》迟迟未能出台,中国反洗钱斗争的法律结构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的成效。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洗钱罪仅有4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犯罪。并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洗钱活动多以其他罪名定罪。其实,将贪污贿赂所得及赌博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纳入刑法对洗钱罪的打击之列已是国际通例。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憾,是目前反洗钱斗争陷于被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我国反洗钱所面临的局面是,国内立法体系急需规范及完善,与国际的合作体系亟待建立。从1997年起至今,中国仅在《刑法》191条中,对涉及四种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给予刑事打击做出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做了规定,后者法律效力和法律级别较低。而规范金融秩序的权威法律诸如《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中却全然不涉及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与此同时,大量资金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建议,中国应认真研究世界各国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和本国反洗钱斗争的实践成果,尽快出台《反洗钱法》,明确洗钱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范围,明确反洗钱机构和职责;督促所有金融机关、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客户甄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建立全国的金融情报部门及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协调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地下钱庄危害严重
警方前不久曾查获广东潮阳的一伙骗税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44.6亿元分批汇到新疆伊犁,再从伊犁的银行提款到乌鲁木齐外汇市场兑成外汇,然后辗转打入香港的银行,最后从香港把外汇汇回潮阳。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年4月至12月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联合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统计显示,联合行动期间各地共组织专项打击行动479次,其间共捣毁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155个,涉案金额高达125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1.1亿元,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460个,冻结资金4200万元人民币。
“洗钱会对社会产生很大危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说,“因为利益集中在洗钱人的身上,但成本要由社会来承担。被洗过的钱可以再次用到犯罪上,进一步危害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