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3月24日电 香港《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24日刊登宪报。根据该草案,特首职位出缺时,填补空缺者任期为原任者余下任期部分。港府希望6月特首提名期开始前可以完成修法。
据悉,香港行政长官职位在本月12日出缺。根据《基本法》第53条规定,应在6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补空缺。《条例草案》为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
《条例草案》在今年4月6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根据香港目前的法例规定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修订条例会增加一项新的条款,规定若特首去世或中央免除特首职务,新选出的特首任期是原任的余下部分。
港府说,有关《条例草案》的背景及内容,可浏览政制事务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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