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联手核销巨额贷款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将在抚顺接受审判。
背景:“审计风暴”刮出丑行
2004年6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了被称为“新中国罕见的”银行与法院联手造假核销巨额贷款的事件。
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提到:在2000至2002年之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仍在继续归还贷款,而归还贷款的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皆被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存入“小金库”。
同时,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
这一“银法造假案”在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中被披露后,交行锦州分行原行长和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均被取保候审,交行锦州分行的多名管理层人员被撤换。
侦查:历时半年将公诉院长
随后,辽宁省纪委和公检机关联合组成调查组介入此案。
现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学民原系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其担任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和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院长期间,于2000年9月至2002年10月,指令凌河区法院经济庭庭长李某、副庭长翟某、执行庭庭长侯某先后组织经济庭审判员,不经任何法定诉讼有关程序,4批次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出具核销不良贷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共计120份,收取诉讼费66.25万元,存入法院自设的小金库账户。
目前,此案已从抚顺市检察院依法移交到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准备审查起诉。不日,将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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