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省人大高票通过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条例对个体矿主只顾赚钱、不搞安全投入导致矿难屡屡发生的情况提出严重警告: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个体矿主将被罚款20万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郝振宇告诉记者,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此前,省安监局局长傅文才表示,河北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基础工作极为薄弱,安全生产投入欠账极大,特别是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不舍得安全投入,直接导致了一些矿难。对此,本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郝振宇说,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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