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考虑提高人口素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决定(草案)》还明确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五)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或人口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围绕“正常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流”,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申律师提出,规定在执行时,有些女性想要人流,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有可能会造成其隐私权被侵犯。其次,准许人流的“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使得此项规定实施起来的伸缩性强,如,有的女性在怀孕期间误服药物,为了胎儿的健康考虑想将孩子流掉;有的在怀孕时面临下岗或出国深造,而类似这样的情况算不算“特殊情况”、如何认证“特殊情况”的真实性?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类似情况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并且每个人的动机也没办法一一判定,操作起来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所以统一归类到“离异、丧偶和其他特殊情况”中,怀孕妇女只要持有关方面的证明,还是被允许实施人流的。特别强调的是,此《决定(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还需进一步调研、修改,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使法规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