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急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以及从此案中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把死刑复核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
京山青年佘祥林冤狱达11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冤情大白于天下,群众在惊愕的同时,庆幸的是无辜者佘祥林没有被冤杀。
据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从而刀下留人,避免无辜者被冤杀。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遂对佘祥林进行了讯问。佘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张在玉,并先后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副院长认为:“一审法院按被告人的第四种(口供)认定,没有证据。”参加讨论的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仔细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出席会议的审委会成员列举了本案存在的5个疑点,在各自发表的意见中详细列举了本案的矛盾及不能认定的理由,并根据疑点明确提出了不排除“死者”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决定将此案发还一审法院重审。
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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