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2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魏东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峰、肖伟有期徒刑各1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已经持续了半年的时间,上次一审开庭是在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4月1日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展开法庭辩论。记者清晨进入审判庭看到,能容纳200余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宣读了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摘要。这份调查报告列举了李文革等6人在衡州大厦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了火灾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衡阳大火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随即进行了质证和异议。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争锋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点:一是调查报告的性质。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这份调查报告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报告,能否作为司法鉴定,成为法庭证据?二是工程质量究竟负多少责任。调查报告指出,在火灾中,衡州大厦的工程质量加快了大楼的坍塌,那么因为工程质量造成的“大楼加快坍塌”,究竟加快了多少时间,该负多少责任?三是衡州大厦的耐火时限如何确认。调查报告称,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左右发现冒出浓烟,但是起火是什么时候、失火原因又是什么、大火的持续时间是多久仍然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的负责人,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房屋加层行为予以准许、对使用不合格水泥浇注的大梁予以保留,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对其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直接责任。
被告人魏东衡作为永兴公司聘请的施工员,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认真负责工程设计的现场施工,监督工程质量,做好施工隐蔽工程的记录,妥善处理好设计变更。被告人李永开作为永兴公司的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建筑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以致衡州大厦出现诸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朱峰作为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私自接受被告人李文革的委托,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衡州大厦的设计业务,并组织肖伟等人为衡州大厦设计图纸,其作为组织者,应对衡州大厦的图纸设计工作负责。
被告人肖伟私自接受设计业务,其设计的结构图在芯柱及墙体拉结筋设置等方面存在有设计图不详、表达不清的欠缺,底层框架部分楼面采用预应力空心板,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被告人朱峰、肖伟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李文革、朱峰、肖伟等人作为衡州大厦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加快了衡州大厦在大火作用下的坍塌,导致20名消防官兵死亡及其他人员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中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作为负责施工专门工程技术人员,不依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没有履行专门技术人员的特定职责,辜负社会公众对他们的信赖,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被告人李文革作为永兴公司的投资人,通过衡州大厦项目的开发牟取利益,而且该大厦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事实都由于其牟取最大利益的动机,与其他被告人相比,理应依法对其给予较重的经济制裁。
被告人沈黎明是永兴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对衡州大厦一楼仓库行使管理责任,但却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衡州大厦的一楼仓库进行管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以致火灾事故在仓库内发生,酿成楼房坍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沈黎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异议,李永开认为“量罪过重”,当场表示将要上诉,其他5名被告则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尽管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至今已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是这起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失火原因、失火责任人仍然没有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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