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日向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以及应从此案中吸取的教训,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指出案件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多年来,佘及亲属一直申诉不断。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此案重新审理。
针对此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重申如下要求: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要有认真踏实、严谨细致的审判作风;要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不受社会舆论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要准确裁量刑罚,做到罚当其罪;要认真对待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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