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个人庄园的沈阳巨贪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在任职期间疯狂敛财,共犯贪污罪10起、犯挪用公款罪5起、受贿8起、行贿1起,累计涉案金额高达2700余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夏任凡腐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夏任凡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其死刑的判决。
与共和国同龄的的夏任凡,在担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疯狂敛财,建造千亩庄园。法院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将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公款1252.8万元转入董某及其亲友的个人帐户,其中1106.8万元用于建造个人庄园。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在董某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购买煤炭过程中,夏任凡指使董志顺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骗取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公款279.5万元,用于个人庄园购煤等支出。
此外,从1997年开始,夏任凡每年以补充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招待费的名义,向下属南站长途客运分公司索要帐外款12万元,为其个人庄园安装卫星接收和空调设备。
夏任凡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如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负责审批新开客运线路的职务便利,借沈阳靓马集团公司申请开辟客运线路之机,向沈阳靓马集团董事长王某索要阳光温室大棚两个,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2003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夏任凡贪污犯罪10起,贪污公款总计人民币818.9万元;挪用公款犯罪5起,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837.8万元;受贿8起,共计人民币66.8万元;行贿1起,数额为人民币38.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宣判后,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诉。在其多条上诉理由中,表示自己曾通过中间人,送给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20万美元,从而牵出刘克田案件。辽宁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夏任凡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前绝大部分不退还,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此驳回夏任凡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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