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据了解,近5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108万件,涉及金额53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问司法救助新规新华社记者对话最高法院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为什么要对5年前的司法救助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作了那些调整?老百姓又能从新规定中得到什么样的“实惠”?新华社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修订缘故:困难群体构成出现新变化
在谈到此次修订司法救助规定的原因时,这位负责人说,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郑重承诺:“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同。为实现这个承诺,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关注和处理好涉及这一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事关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的大局。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这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司法方面的救助。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对2000年颁布的司法救助规定进行了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