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附中招生腐败案一审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焦点集中在:涉案的145万元“赞助款”是否属于受贿行为。
在金甲镇(校长)等3人收取的145万元中,其中80万元在金甲镇、石良(副校长)和柯肇晴(教务部主任)的共同见证下存在柯肇晴名下,公开声明属于赞助款,公款。至于存在金甲镇名下的65万元,金甲镇也指称属于赞助款,属于校长基金。
对于这145万元赞助款的性质,辩方声称这不是受贿,而是为学校筹集教育经费。也就是说,3人没有把钱揣进个人腰包,受贿和贪污的指控就不成立。检方则认为,这些钱已存入个人名下,当属贪污受贿。
庭审中,金甲镇称“收取赞助费用是为了给学校解决经费问题,是惯例”。
记者注意到,直至今天,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发布禁令,但是依然有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收取各种名目的赞助款。其实质内容都是,考生若是不交赞助费,就不能取得入学资格。
记者就赞助款收取的合法性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王卫国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两人均谈到,只要收取的赞助款或捐资助学款没有落到个人或小集体腰包,就属于违规而不违法。
事实上,去年曝出的北航招生丑闻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是仅对当事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提起诉讼。
王卫国说,赞助费、捐资助学费都属于教育收费,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只有当这些收费被瓜分挪用后,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构成犯罪。
姜明安介绍,为了根治教育乱收费,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也曾多次下文禁止,但是这些要求都属于行政法规,违反了属于违法,但当事人只要没将收费贪占挪用谋私利,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这些收费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准,属于乱收费范围,如果核准了,就属于正常收费。但是,他说,大多数赞助费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准。
记者注意到,教育部部长周济曾于2003年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2004年,教育部联合财政部明确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保证金’等名义向调整专业和艺术、体育类特长生收取国家规定学费之外的费用,变相‘以钱买分’,更不得在收费时实行‘双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