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4月13日电 原深圳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电视机两台,日前已被深圳市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本月底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50岁的安惠君是河北省定县人,原为河北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1991年被派至深圳市公安局挂职锻炼。1993年10月在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挂职任副局长,1995年9月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11月任罗湖公安分局局长,1998年任罗湖区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分局局长,2003年6月任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副局级)。
据起诉书指控,安惠君于1995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电视机两台。第一次受贿始于她出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的第一个月。为了获得安惠君工作上的照顾及职务升迁,历任罗湖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长和某派出所所长的宋某,以节假日探望的名义及利用安惠君到北京、广州职位培训以及出差香港的机会,于1995年9月至2002年春节期间,前往安的办公室或住处,17次共送给安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在安惠君正式出任罗湖公安分局局长之前,她还接受过5名派出所所长或分局科长的贿赂。
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贿案中,有15起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是她的下属。安惠君涉及的另两起受贿案均为商人。2002年下半年,罗湖公安分局准备在罗湖区莲塘兴建分局指挥中心大楼,深圳市山泽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曾宪祺为承揽该建筑工程,到安惠君的办公室,送给安港币20万元。在安的关照下,曾宪祺挂靠的6家工程公司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并最终由曾宪祺挂靠的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取得该工程的承建权。2000年五六月份,罗湖公安分局向香港商人刘浩强经营的番禺某汽车贸易公司购进一批车辆。同年9月,刘浩强为感谢安惠君促成该笔生意,让其弟弟将装有10万元港币的信封转交给安惠君。
记者注意到,关于社会上传说的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未提及。在去年年底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曾向媒体表示: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接受性贿赂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在这方面尚属空白。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此次检察机关是以受贿罪起诉安惠君,但受贿的数额有变。去年12月27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称,安惠君涉嫌受贿31万元、港币4万元。同年12月30日,深圳市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惠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称安惠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7.8万元,港币24万元、美金1000元,实物折合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车辆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中,先后收受供应商和承包商所送港币共计30万元。而目前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安惠君共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电视机两台。
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不断对案情进行侦查,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涉案金额有变化是正常的。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是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证据作出的,应该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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