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03年,各省区市核算的GDP增长速度的加权平均数,比国家统计局核算的全国GDP增长速度分别高出1.7、2.2、2.6和3个百分点,2004年则高出3.9个百分点。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将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人民日报》4月28日)
据在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副委员长蒋正华指出,有些官员统计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统计法》。
统计造假现象到底有多严重?2001年-2003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92万余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约占60%。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曾指出统计造假为“历史顽症”,并坦承问题“有一定普遍性”,而且个别省一级政府也存在人为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因统计数据造假,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还联合发过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统计造假的原因,表面上是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的责任,实际上,根源在于有关领导干部。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层层签订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等责任目标的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左顾右盼”、互相攀比,统计数字不是算出来的,而是相关领导“研究”出来的。下达计划指标时,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上报统计数字时下级骗上级,级级掺水,水到渠成。
与此同时,统计部门上报和公布的数字一旦不符合领导的口味,可能会“惹火烧身”,重庆市某区负责人就因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排位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做好,并把统计局长调离。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造成他们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甚至迎合领导意图。
遏制统计造假现象在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的同时,更应追究指使或强迫统计部门造假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然而,目前的统计法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且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因此,国家应完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在统计上大肆作假的领导干部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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