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省、市级地方政府首次为企业信用征信行为立下“规矩”。
专门针对企业信用征信进行立法,这在世界各国中并不多见,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散见于其它部门立法中的内容来规范征信行业。不过,上海希望通过实施这一专门性的政府规章,来为刚刚起步的上海征信业创造良好环境。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介绍,上海目前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业务的机构有30多家,征信业务量近年来也不断攀升,去年有几家征信机构月均出具的信用报告达6000多份。
“企业征信业务发展速度快,势头又相当迅猛,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是我们要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因。”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陈跃华说。
虽然是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但全部19项条文总体上比较温和,最高的处罚金额也只规定在1万元以下。陈跃华解释说,企业征信在上海还是一个正在起步的行业,不能制定过于严厉的法规把这个市场扼杀。
《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产品的制作也必须规范,征信机构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如果征信机构违反了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上海市征信办则可以将违规企业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让征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和选择。“对于征集他人信用信息的企业而言,如果自身都没有信誉可言,那它离倒闭也不会太远。”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李建说,“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中国人已经开始认识到守信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笔财富。”
商业秘密是征信行为中颇为敏感的话题。上海要求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而如果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也不得提供有关这家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企业信用征信的管理办法,再加上2003年底出台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构成了上海追求“信用上海”目标的法律基础。根据上海市政府文件,上海计划“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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