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日公布了对阜新矿难33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这33名责任人中,按照职级划分,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5人,矿处级干部18人,科级干部7人,一般干部2人。
按照单位划分,外包工队1人,孙家湾煤矿17人,阜新集团公司11人,辽宁省煤炭工业局2人,辽宁煤矿安监局原阜新办事处1人,辽宁省政府1人。
按责任类别划分,移交司法机关4名,行政撤职13人,行政降级8人,行政记大过5人,留用查看一年1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阜新矿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33名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这些处理建议,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按照程序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孙家湾矿矿长宋加木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余27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留用查看等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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