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将于近日施行。领导干部如出现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11种严重失职、失误情形之一者,要引咎辞职。该办法已经河北省常委会研究并通过,并在《河北日报》公布。
负主要、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11种情形是: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致使工作受严重影响的;在省委规定的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失职、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劝其辞职;劝而不辞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