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非法收受巨额财产,经检察机关侦查后起诉,18日,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杨在溪的犯罪事实全部发生在2000年到2004年。这期间,杨在溪负责兰州市的城市建设工作。
检察机关起诉书称,2000年7、8月份的一个下午,兰州黄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贾仲瑚在兰州市一茶屋约请杨在溪,请杨在溪支持黄河市场拆迁补偿问题。此后,杨在溪先后在家中、茶屋、办公室、餐饮场所共非法收受贾仲瑚送给的人民币112万元、美金7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48974元的12根金条。2002年初,兰州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广儒宴请杨在溪,提出该公司在拆迁时替市政府垫资1600多万元,请杨在溪协调解决垫资款和某规划路的建设问题,并送给杨在溪人民币5万元。随后在2003年6、7月份,田又送给杨人民币20万元,请杨协调解决某规划路的征地拆迁问题。2002年5月,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宴请杨在溪,并送给杨在溪人民币6万元。此后,这家公司负责人又到杨在溪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10万元,请杨协调减少其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的人防建设费。
检察机关认为杨在溪存在索取财物问题。2004年春节前,杨以女儿在英国上学需要学费为由,打电话向兰州市公交总公司第八公司经理查天林索要3万英镑。在当年3月,查天林送给杨2万美金。而此前,查天林因办理中巴车报废更新挂牌一事,已经送给杨人民币30万元。另据检察机关侦查,杨在溪还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美金3000元、港币5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杨在溪共非法收受人民币193万元、美元9.3万元、港币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48974元的12根金条。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认为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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