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举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学术研讨会上,专家呼吁我国应尽早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解决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在村委会之上设立村民会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构成了我国自1998年以来村民组织制度结构的三大支柱。
但已经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近几年,在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上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在今天由《乡镇论坛》杂志社、京都律师事务所、公民参与立法网举行的这一学术研讨会上,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教授说,我国这些年来的村民自治承载了很多不应承担的负担。当前,有些事务要村民真正作主仍非常困难,行政权经常干预自治权。“村民自治现在到了一个拐点,也可以说是一个历史的机遇,这就是国家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
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专家组副组长余为良说,应该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来保证农民的民主权利实现。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已经不是选不选的问题,而是怎么选,怎么选好,是在什么规则下选好的问题。
中国当代基层民主研究中心副主任佟宝贵表示,我国当前村委会选举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所谓的成熟就是大部分地方省份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相关法规,这就为我们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各省的地方法规也有不一致之处,这样不利于统一执行法律,需要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来进行规范。
来自《法制早报》的记者熊伟则带来了一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据悉,他用了近3年时间来研究村委会选举。熊伟表示,推动公民参与立法,个人的力量很渺小,社会各界推动从关门立法到开门立法这个意义更大。
据悉,6月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在大连市举行关于讨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座谈会,邀请领衔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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