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正草案)》(下简称《草案》)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逃避兵役的个人及单位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个人逃避兵役除了罚款之外,两年内不得当国家公务员。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同时规定,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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