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国家对使用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语言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这些语言在各个领域的使用。在重要会议上,我国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
在行政公务活动中,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语文使用于中央及相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级的某些公务活动;柯尔克孜、傣、景颇、载瓦、锡伯、拉祜、纳西、土、佤、白、侗、苗、布依、达斡尔、塔吉克等语言使用于相关自治州、自治县级的某些公务活动;其他语言有时使用于县以下一些相关行政机关的某些公务活动。
在立法领域,继《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之后,去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在用于出版物的民族文字中,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傣文等传统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占到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总量的绝大部分,并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如用维吾尔文每年稳定地出版数百种图书,印数达上千万册,其中包括大量一般书籍和教材课本;每年发行几十种维吾尔文报纸和杂志,印数分别为数千万份和数百万份;还发行大量使用维吾尔语的音乐艺术类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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