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纠正一起重大错案,被告人被法院先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改判无罪,被轻判的“从犯”仍旧未改判。
被告人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鸟坪村村民王坤,经常与父亲王以星发生口角而长期不合。2003年7月25日双方大吵一场,父亲王以星持斧头将儿子王坤的手臂砍伤。一个月后,王以星失踪了。同年9月5日,村民在鸟坪村边峻山水库发现一麻袋装着的尸体,遂向警方报案。15天后,王坤和妻子被警方带走。警方认定王坤杀害其父。随后检察院指控王坤故意杀人,并与妻子游绍娟一起,将被害人王以星的尸体沉入峻山水库。2004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坤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游绍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年6月14日,王坤杀人案报送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据悉,峻山水库发现麻袋装着的尸体并不是王以星。3个多月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被害人王以星的尸体没有找到,认定王坤杀害王以星的证据不足,遂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2月底,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改判王以星为无期徒刑。王坤要求上诉。
终审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认定王坤“杀人”后沉尸灭迹,虽有一定的事实、证据,但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害人王以星的尸体至今未能发现,不能证明被害人确已死亡,更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这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所在。由于以上疑点目前无法排除和解决,法院于今年4月5日改判王坤无罪。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王坤的妻子游绍娟“帮助转移尸体”“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游绍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时,游绍娟表示“认罪服法”。此后一审重审、终审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只审“主犯”,“从犯”游绍娟也没有异议。就是到了丈夫王坤被终审法院改判无罪,而她仍未改判时还是“没有更多的说法”。
在终审为王坤辩护的律师张国川告诉记者,“主犯”王坤被终审法院改判无罪,说明“故意杀人”事实不存在,自然不存在“从犯”游绍娟“帮助转移尸体”,游绍娟应与“主犯”同时被改判无罪。可是,从4月5日改判王坤无罪到记者26日发稿时,法院仍然没有对游绍娟进行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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