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表示,根据相关税法,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此外,依据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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