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天开始,业主如果要把买了还不足2年的住房出售,将房款全额缴纳营业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解读1:超过2年出售免予征收营业税
《通知》要求,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进行审核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解读2:不足2年出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但业主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通知》规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或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的时间。
解读3:不享受优惠的不能够减免契税
除上述几种售房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证购房者的权利,《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2005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时间发布部门事件
2005年3月央 行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2005年4月国务院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
2005年5月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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