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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摄影 王文波 |
去年年底,28岁的四川蓬溪男子睢正祥以在商场内安置的炸弹为借口,向北京西单商场勒索10万元,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认为量刑过重的睢正祥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2004年12月11日晚6点左右,北京西单友谊集团电子商务中心发现一封恐吓电子邮件,称商场内已经被安装了炸弹,速将10万元汇入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符江"帐户内,否则引爆炸弹。接到报警后,北京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但商场内一切正常,未发现爆炸物。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立即成立的专案组进行调查,发现该邮件来自四川成都。在四川警方的配合下,12月14日晚,正在网吧给西单商场发送恐吓邮件的当睢正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05年4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睢正祥有期徒刑五年。对此判决,睢正祥感到非常委屈,他在上诉状中称自己给西单商场发恐吓邮件不假,但是纯粹就是因为无聊,想和商场开玩笑;多次发邮件也是为了玩笑更真实,并没有敲诈钱财的主观故意;给商场提供的银行帐户不是自己的,他也没有该帐户的银行卡,因此也不可能取到钱。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中院经过审理查明,睢正祥在预审期间以及一审审理期间,向司法机关多次供述其于2004年11月利用一个名叫"符江"的人的身份,在四川省成都市的某农业银行开设帐号为9559980461959176615的银行帐户。2004年12月间,睢正祥利用网络向西单商场发送恐吓邮件,以引爆安放在西单商场内的炸弹为借口,要求西单商场向该帐户上汇入人民币10万元,期间,睢正祥在多次与西单商场的往来邮件中以语言相威胁,欲迫使西单商场尽快给其汇款。2004年12月14日,并从睢正祥身上起获了农业银行客户回执,该帐号正是发给西单商场的恐吓邮件中要求汇款的帐号。
一中院认为,睢正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互联网上利用电子邮件发送恐吓信息相要挟的方法,勒索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睢正祥利用发送恐吓信息,威胁对首都繁华商业区实施爆炸的手段勒索钱款,给首都的社会治安及人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鉴于睢正祥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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