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期待
“对交通行业的腐败问题‘刮骨疗毒’,还要依赖体制的改革创新。”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说。
他指出,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但这场改革酝酿已久,2004年7月才出台《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只是项目审批制度的部分改良,仅是“投资体制”而没有“融资体制”的改革。在投融资体制改革还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很难使交通领域的投融资体制尽快有大的变革。
任建明说,最大限度地遏制交通领域的腐败,目前可以尝试的是对交通部门过度集中的权力实行分权而治,相互制约,实现项目、资金、市场互相分离,彼此制衡的交通投资体制。重大项目的提出、批准和管理,一律由省交通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以计划部门为主;资金的管理包括规费的征收,贷款的监控等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以财政厅为主;项目法人的任用和监管由省交通厅和省企业工委共同负责,以企业工委为主;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进入有形建设市场,由省建设厅主管。省交通厅则把主要工作职能放在对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的规范管理,工程质量和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以及公路建设和运输管理的协调上。
任建明建议尽快废除过去由交通厅独家垄断的公路建设招投标的格局,把公路建设的招投标纳入有形建设市场中。对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凡超过三千万元的建设项目,都要拿到省级建设市场面向国际、国内公开招投标,市级建设市场只负责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国外对高速公路的管理经验,设立专门的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统一监管监理公司,批准其成立和运转并在省级法院设立高速公路法庭,对高速公路建设各环节实行司法监控,对工程定额、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的建设项目,直接诉诸法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手段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划分,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从根本上杜绝“豆腐渣工程”。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软科学研究室一位专家透露,他们根据交通部的要求,正在进行深化交通投资体制改革的课题研究,不久将正式提交。
这位专家同时指出,对交通行业的腐败现象应全面、历史地看待。这些腐败行为的根源在于公共权利失范,这是一个系统问题,而不是交通系统所能独立解决的。他分析说,现在陆续发生的腐败现象,大多是前些年交通领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往往与地方政界的“窝案”有关。“今后,腐败这个交通发展的‘副产品’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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