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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代建制”是对我国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两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即建设项目总承包);“制”是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委托代建源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但我国的“代建制”中还包括了制度的内涵,是结合国情的一项政府管理创新。
从法律环境上看,我国的合同法、招投标法等已为实施代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体制的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影响很小。政府的投资领域已界定清晰。近年来国内代建制项目试点已取得了成功经验,一些省市如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等相继试点推行“代建制”。因此,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实行代建制的体积和时机已经成熟。
最低评标价法
我国招投标目前普遍实行“综合评估法”,即业主事先设有标底,评审时将标底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这种招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其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在工程准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以及制定招标文件与组织专家评标打分等环节,都容易出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腐败,难以有效防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泄露标底和贿赂专家。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最大的区别是削弱了标底的作用,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实行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在于: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与国际接轨。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方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设市场逐步规范及造价改革到一定深度提出的必然需求,是建筑产品最终由市场定价的必须手段。“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方法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全面体现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充分体现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方法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优胜劣汰,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规范投标报价和反对腐败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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