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出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严格限制期房转让等6条规范楼市销售行为的措施。
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严格限制期房转让。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企业应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载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中介机构持证上岗。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市房产局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或市房产局颁发的《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并持证上岗。
建立楼市诚信档案。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将一律上网。凡有以下缺乏诚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市房产局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等控制性建设要求;不按约进行合同备案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不按标准收费违规代理;夸张宣传、虚假承诺等。对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市房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楼市信息完全公开。长沙市将加快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逐步开展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登记,并在网上同步向社会公示;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使商品房交易信息和诚信档案公开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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