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开始到6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共分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等7章53条。其中第29条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等级,制作并发布蓝、黄、橙、红四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此外,办法第17条还规定,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否则,将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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