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只有鲜活、易变质的货物和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务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
《办法》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进入税收强制执行后对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办法》还规定了拍卖、变卖的顺序,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对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办法》规定: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办法》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另外,《办法》对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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