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栏不同:访专刊封面图片显示整幅跨栏,包括两个竖脚,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和五环标志,但悬挂了中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封面图片中刘翔所穿的衣服上没有耐克的标志。
虽然明天就要在纽约参赛,但目前刘翔的心却难免要为国内未了的事情分那么一点点心:刘翔的代理律师郑英华昨天上午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翔诉《精品》侵权案的第二场拉锯战也由此拉开帷幕。
虽然刘翔师徒不在国内,但中国田协对于此事的重视却是显而易见,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不但召集了国内各大知名媒体,且到场记者人手一份厚达34页的案件相关详细资料。刘翔律师郑英华更是激动地表示,此番他们律师事务所为刘翔二审特别成立了一个三人律师团,对于此次上诉他们不仅信心很充足,且相关此案的证据也非常充足。
提及上诉理由,郑律师表示,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据以驳回刘翔诉讼请求的三方面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要继续上诉。而记者所见刘翔此番上诉的最新证据就是《精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业务范围没有注明“刊载新闻”,所以他们认为《精品》属非新闻出版机构,包括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均不属新闻报道,足以驳倒法院一审判决的一大理由。
5月18日,有消息说刘翔已撤诉,但两天之后法院宣判其败诉,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直到昨日,郑律师才道明原委,原来考虑到刘翔即将开始一系列的国际赛事,为给其营造良好的心理环境,他们那天确实到海淀法院要求撤诉,不想却被对方拒绝,“法律规定,除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均应准予撤诉,但我们这个诉状却没撤成!”这也是刘翔律师认定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一个原因。
不过即便是第二次将《精品》告上法庭,郑律师还是强调,“我们和解的大门始终敞开着,刘翔打官司不为钱,只为维权。”
交锋
海淀法院VS“翔律师”
今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送达(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在回顾性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判决驳回刘翔要求制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但是昨日,他们断案的论据却遭到刘翔律师针锋相对的驳斥。
-交锋一专刊封面是不是新闻报道?
海淀法院: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价值的事件,法律允许媒体在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本案争诉的当期《精品》,无论从封面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相关内容属于回顾性报道,因此不构成侵权。
“翔律师”:千期专刊封面虽刊载有刘翔肖像,但系对一新闻照片修改而得,其中不包含任何新闻信息,也就不属于新闻报道。且目前显示《精品》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刊载新闻,属非新闻出版机构,所以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均不属新闻报道,海淀法院关于“千期专刊相关内容属于正常新闻报道”的定性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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