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5月8日至5月下旬对甘肃、宁夏等地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尽管黄河流域各省区在治污与节水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七大水系中劣五类水体占三成左右,水体已经失去使用功能,成为有害的脏水,连农业灌溉都不行,其中污染最为严重的依次是海河、辽河、黄河和淮河。据悉,这是黄河污染首次超过淮河。
目前,黄河流域水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已由上个世纪80年代每年平均20亿吨多一点激增至现在年排放达到40亿吨上下,几乎增加了一倍;每年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140万吨上下,氨氮的排放量每年是十三四万吨,分别超过了黄河水环境容量的1/3左右和2.5倍左右;黄河五类、劣五类水质所占比重居高不下,因水质恶化而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水资源十分匮乏的黄淮海地区,劣五类水体占到四成至五成,这就更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据水利部介绍,目前我国缺水城市有300多座,受影响人口在1亿以上;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是很突出的问题,并有增加的趋势,致使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受到影响,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总的看,在部分地区和流域,水污染已经呈现出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陆地向海洋发展的趋势。
——随着经济发展、经济总量增加,废水排放总量增长迅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尤其在一些人口密集、企业密布或重污染企业分布较多的区域,以及一些跨省的流域区域,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水质超标现象比较普遍,部分重点流域区域水质恶化问题已经比较突出;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日渐严重,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显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淮河流域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其他一些重点流域区域,我们也要重视,环保总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管理工作。
———部分重污染行业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些行业,比如造纸、印染、化工等等,往往是一个企业污染一片地区,甚至一条河流,社会影响比较大。虽然针对某些行业,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如何全面彻底地解决重污染行业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有待于深入研究。
———环境突发事故时有发生,环境隐患增加,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而相应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尚在建立过程中,短期内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体制尚未形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黄河流域水污染之所以这么严重,说到底,是没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没有处理好加快经济建设与依法保护水资源环境的关系。虽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相当健全和完善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他们重经济增长,轻污染治理;重城市形象工程建设,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的甚至搞地方保护主义,袒护纵容违法者,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无论是人大的执法检查,还是媒体曝光,都能看到各地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的现象仍很普遍。有的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投资建废水处理设施,甚至有处理设施也不运行。这与排污费远低于企业治理成本、不足以刺激企业治理污染有很大关系,出现了所谓“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有的流于形式。一些建设项目往往先建设后评价,致使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要解决好水污染问题,就得从严格执法着手。
在工业废水的治理上,应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治理企业污染,要把污染治理与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改变原料路线、调整产品结构三者结合起来考虑,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展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要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提倡大企业带小企业,先进企业带落后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带效益差的企业。
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则要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网配套、运营机制与经济政策的完善三者结合起来,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还要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这要从政策上、体制上、机制上、管理上给予保障。污水处理厂建设要逐步走上市场化的轨道,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外资。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应采取企业化运营方式。总之,在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上,要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新模式。
盛华仁强调,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监督力度,改善饮用水的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十一五”计划期间,再不能用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一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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