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日前正式转发国家人事部对监察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并要求我省有关单位实施有关规定。
违纪受处分重新确定退休金
复函中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退休后犯错照样减发退休金
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达到受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达到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
违法遭判刑退休费统统取消
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其基本退休金。退休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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