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与他的代理律师一起来到西城法院,对西单交通队提起诉讼。“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是杜宝良的起诉理由之一。杜宝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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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武庙头条西口禁行标志
律师禁令标志是无效标志“无效标志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杜宝良的代理律师王英在起诉书中首先抛出了这个证据。他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但是,在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在国标中根本找不到,因此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王英还说,该标志在1986年出台的国标中可以找到,“但新标准的出台,就意味着旧标准的废除,这个标志是无效的。”专家禁令标志确实不是国家标准就此问题,市交管局内部人士对此看法不一,有的专家表示:真武庙头条西口所设置的禁令标志确实不是国家标准(GB5768—1999),即新国标所规定的标志,这个标志应该是新国标实施前的老标志,一直沿用至今,没有更换。以前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交管局等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也有交警认为,这个标志使用多年,已经约定俗成,任何一个驾驶员都知道其含义,驾驶员应该无条件地遵守交通禁令标志,这与标志本身是新国标还是老国标没有直接关系。杜宝良违章告知书只有24项在杜宝良的起诉书中,还有一项起诉理由,他去西城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给他出具了24起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民警说,我的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无法在牡丹卡里显示,因此就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剩下81次违法,他们给我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王英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的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即制作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上,西单队对杜宝良的105次违法记录均处以罚款处罚,但是他们仅向杜宝良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余81次违法记录根本没有出具处罚决定,显然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国家标准(GB5768—1999)中规定的三种禁行标志。
此外,王英还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新闻背景
今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知道了自己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驾驶小货车因走了禁行路段,被交管部门的电子眼记录了105次。6月1日他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并缴纳了105次违法记录的罚款共计10500元。起初,杜宝良觉得自己违反禁令标志在先,交管部门处罚自己也是有法可依,只是认为交管部门应当提早告知自己。但是杜宝良在参加了交管部门组织的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导致他105次违法的禁令标志竟然不是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国家标准(GB5768—1999)中规定的标志。(记者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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