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工作诞生于革命战争年代,有着光荣的优良传统。建国56年以来,人民检察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光辉的业绩。为了全面系统地展示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弘扬人民检察的优良传统,传承人民检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高检院新建办公楼设检察史展览室。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文物征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察文物征集的范围
(一)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检察工作的批示、讲话、文稿。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军事检察所、审判机构中检察人员以及其他革命根据地公诉处、检察处等机构的有关文件、布告、司法文书、印鉴和其他资料;何叔衡、项英、高自立、梁柏台、谢觉哉、邓发、董必武等检察领导同志的照片、手迹、使用的装备、生活用品等。
(三)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检察机构的设立情况,有关文件、布告、照片、司法文书以及使用的装备、生活物品等。
(四)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检察机构的设立情况,有关文件、布告、照片、司法文书以及使用的装备、生活物品等。
(五)检察机关配发的检察制服及领章、帽徽、肩章、臂章等;建国以来各个时期配发的工作证、检察官证、参加重要活动的证件等;检察理论研究、报刊出版、教育培训、检察官协会等方面具有历史意义的资料和实物等。
(六)建国以来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接见检察干警的照片以及相关物品。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活照片,手稿,部分实物。
(八)被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检察机关先进单位和英雄模范人物的相关照片及物品。
(九)反映各级检察机关在建国以来,尤其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不断提高的检察技术装备(小件实物,大件照片、模型)。
(十)检察机关建国以来查办的重大案件的有关材料、照片、实物等。
(十一)在外事活动中的影像资料,检察机关收到的各种礼品、纪念品等。
(十二)各省级检察院和分州市院编撰的《检察志》等资料。
此外,清末至民国时期与检察制度有关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各类资料、实物也在征集之列。
二、检察文物征集办法
(一)开展征集检察文物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广大检察干警、离退休检察人员、社会各界人士、海内外朋友捐赠检察文物或提供相关文物线索。
(二)征集工作采取个人自愿与有组织、有目的地征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检察文物征集工作,并对征集的文物登记备案,经甄别、筛选后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散存于检察干警个人或社会人士中的文物,可以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征集。
(三)建有检察博物馆、陈列馆、展览室的单位,可将收藏的文物、展品捐赠或复制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对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颁发证书和纪念品。对捐赠特殊珍贵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征集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检察史展览的筹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要指定具体单位负责这项工作,成立文物征集小组或抽调专人负责本地区的征集工作。
检察文物征集工作,是布置检察史展览的基础,也是对我国检察历史文物的一次抢救性保护措施,各地检察机关要把征集检察文物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派征集小组赴各地筛选、收集检察文物。
检察史展览筹备办公室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邮编: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史展览筹备办公室收
联系人:殷毅、杨虎德、闵钐
电话:010-62138585转8312、8313
电子邮箱:jcszl200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