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的社会歧视被社会学家形象地称为玻璃天花板
-种种就业歧视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
-关注歧视问题是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觉醒的可喜现象
-各地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这成为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11月试行)》以来的全国第一案。
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虽然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但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
这种隐含的“社会歧视”,社会学界将其形象地称为“玻璃天花板”。
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因此,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
北京“非歧视”原则成共识
2005年4月北京市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报考不再排除艾滋感染者。还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肝炎的,可考录公务员。
北京有关部门顺应民意,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恢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利,无疑是“非歧视”制度约定的示范。
有关法律专家分析,北京《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体现出的“非歧视”原则不仅是政府自身在公共服务理念中的一次提升,更是通过官方行为矫正民间误区的一次很好的试验。这对政府来说或许是一小步,但对构建和谐社会文明来说,却显然是一大步。
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恼怒中杀死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有1.2亿之多,也就是说,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歧视与偏见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带来的障碍,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应设法保护他们的权益,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避免优秀人才流失,也避免酿成更多的悲剧。
当前就业歧视主要有哪些表现呢?
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就是,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同时也会严重扭曲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如片面追求高学历等,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地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婚姻歧视”的集体抗议
某地水电工程局10名女工,集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些女工,有的两情相笃,有的新婚燕尔,为什么要一纸休夫呢?水电局规定,合同制工人无配偶的才可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为取得劳动资格,10名已婚女工,只好以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集体抗议“婚姻歧视”。
其实在我们社会中,这种歧视又何止一个“婚姻状况”,歧视可谓五花八门,性别歧视首当其冲。据厦门大学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7.7%。许多招聘会上,不少用人单位打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2001年公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表明,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女性就业率较低,再就业困难;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妇女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但不可忽视的是:歧视女性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模式,而且这种文化模式还渗透并体现在每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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