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些县、市对“公职老赖”采取停职、停岗、停薪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措施的效果究竟如何?对这一措施的实施社会各界有何反应?党政机关是否应该在清欠信贷工作中扮演“主角”?国家公职人员欠贷被停职是否与《劳动法》相抵触?用党纪政纪来处理干部恶意欠贷是不是最有效的办法?近日,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上进行了广泛讨论。
强力清缴不仅收回的是贷款,还收回了百姓人心
河南社旗县在全省率先采取强力措施,勒令40名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的领导干部停职、停岗、停薪。社旗县采取强硬手段急查“公职老赖”的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清欠不良贷款得民心、顺民意,效果显著!”5月20日,社旗县纪检委常委、清欠办主任张国奇认为,“文件下发后,社旗县40名欠款不还的公职人员有21人履行了还款义务。22天时间,县农村信用联社收回公职人员贷款476万元。”
张国奇说,实行“三停五不”措施之后,社旗县农行也积极响应,他们强烈要求也能“搭上”清欠“班车”,要求对拖欠社旗县农行贷款的公职人员也采取类似措施。社旗县有关部门经过研究,同意了社旗县农行的请求,对12名拖欠社旗县农行贷款的公职人员也实行了“三停五不”措施。
社旗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杨卫星介绍:“52名欠款不还的公职人员被停职之后,县农村信用联社纪检委也下发了文件,对农村信用联社内部负责贷款数额较大、清收不力的刘某、张某、申某、顾某等4位同志也进行了‘三停五不’处理。”
在强大的压力下,欠贷人员纷纷想方设法还贷。社旗县某中学副校长,看到自己的名字上了县电视台,觉得丢人现眼,第二天就偿还了2.8万元的本息。
5月20日,记者来到社旗县清欠办采访时看到,不少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前来办理有关还款手续,而其中还有一些是没有列入“三停五不”名单的人员。
“我们收回的不仅是贷款,还收回了信用,收回了百姓人心。”杨卫星感慨地说。
信用社不敢得罪“公职老赖”,逼政府出面说“不”
社旗县对欠款不还的公职人员实施停职、停岗、停薪的措施,在河南率先掀起“清欠风暴”,各县市闻风而动。
据统计,河南省去年共有1.7万名干部登记拖欠公款1.2亿元。经过清理,迄今尚有5900万元公款仍未偿还。其中,大额度拖欠主要集中在厅、处级干部,具体涉及32位厅级干部和447位处级干部。
“社旗县委、县政府在帮助农村信用联社追要贷款工作中,之所以先拿公职人员‘开刀’,是因为社旗信贷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社旗县一位领导如是说。
社旗县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联社贷款现象十分严重。据社旗县清欠办统计,2005年,社旗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任务是13758万元,其中的2721笔共6490万元是该县1200多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或担保的贷款,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107人,涉及贷款173笔381万元。而其中被列入“三停五不”名单的人员涉及社旗县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用社、电业局、城建局、地税局、财政局等34个单位。这些人手中有权力,信用联社不敢得罪。加之信用联社的很多工作需要所在地领导支持,迫不得已,不该借的也借了。
这些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不还贷款,导致一部分群众对还贷心存抵触。一些群众直言不讳地对上门收贷的信用社员工说:“有本事先清收干部的借款,他们还了,我们再还。”
法律无奈有权的老赖,党政机关成了”千手观音”
那么,为什么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呢?社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一位同志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主要原因。现在欠贷不还的“钉子户”多数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而是自认有权,能赖就赖。一些政法部门的干部自恃懂法,钻法律的空子。农村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上门催收贷款,他们既不还贷,也不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从而导致欠款超过了诉讼时效。按《民法通则》规定,如果两年内信用联社不起诉欠贷方,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在有效起诉期内,信用联社对这些赖账人员也很少起诉,一方面是信贷人员或惧怕这些人手中的权力,或碍于面子,怕撕破脸面,双方难堪,另一方面即使起诉到法院,由于执行不力,往往是赢了官司却很难要回贷款。
杨卫星透露:社旗县此次通过“三停五不”措施追讨的不良贷款,90%以上是超过了有效起诉期的贷款。
“文件下发落实以来,很多人不理解。”社旗县纪检委常委、清欠办主任张国奇说,被停职的人员有抵触情绪,有的干部理直气壮地质问,采取行政处理的依据是什么?追要贷款是信用联社的事,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纪检委管这闲事干什么?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人很“委屈”地告诉记者:“我认为县里出台的这项措施,严重地违背了《劳动法》。”
社旗县出台的这一措施,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位网民认为:“农村信用联社的钱都是农民的存款,大多是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数字,一分一厘都是血汗钱。政府公职人员对这样的血汗钱竟然也敢欠,甚至还要赖掉,用老百姓的话讲,良心何在?为什么公职人员敢于昧着良知,不惜以牺牲人格、信誉为代价,长期赖账不还?说穿了,还是那早已腐朽不堪的特权思想在作怪。”
另一位网民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解决欠款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党政机关莫要做‘千手观音’!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这些欠贷的公职人员多年来对信用联社的贷款拖着不还,违反了与借贷方的借贷合约,损害了信用联社的合法权益,的确应该对其进行追缴。然而,由纪检委、组织部、政法委、人劳局这些党政部门以这种对欠贷公职人员采取‘三停五不’处罚的方式来进行追缴,是极不妥当的。”
国家公职人员借款不还,本身就是“官德”缺失“有法律了就按法律来,法律解决不了的就按政策来,政策解决不了的就按照规章制度来,没有规章制度的就按照党章党纪来!”社旗县一位领导早在清欠开始就给此项工作定了调子。
对赖账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三停五不”是否与《劳动法》相违背?社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制办主任杜成浩告诉记者:“关于不还贷款就对其进行停职、停岗、停薪,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社旗县出台这样的措施,除了是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外,还有一点就是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其目的是为了催款,没有伤害其实质权益。你赖账不还,失去了诚信,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现在让你放下工作,催促你还款,也是天经地义。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措施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党纪处分,被处理事实也不存入个人档案。同时,该措施出台之时,也向被处理人员告知了法律救济途径。”杜成浩说,目前,政府法律部门还没有接到一起因“三停五不”而投诉的案件。
南阳鼎新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分析认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借款不还,本身就是信用缺失的表现,就是干部“官德”缺失,有违《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党政机关采取的这些措施,与《劳动法》并不冲突。农村信用联社对于借款人、担保人应当及时地完善催款手续,对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公职老赖”,信用社的同志应该通过信函催收、也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留置送达催款通知,还可以及时起诉,来保护债权的实现。如农村信用联社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就是失职,也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一位学者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借公款赖着不还,根本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官德”的缺失。掌权有势的“公职老赖”没有内心灵魂的规范,这是极其可怕的。